臺北市教師會組織章程
一○○年五月一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為實現教育專業、改善教育品質、保障教師權益及監督相關政策以維護公共利益。
第三條 本會以台北市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內,並得在本市各地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二、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三、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協商教師聘約準則或教師聘約。
四、派出代表參與教師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五、研究並協助解決本市各項教育問題。
六、辦理各類教育進修活動。
七、監督本市教師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八、制定本市教師自律公約。
九、與本市各社會團體、機關之溝通、聯繫。
十、與各地區教師會之合作與聯繫。
十一、舉辦其他對教師之服務活動。
十二、為實現本會宗旨提起公益訴訟,或接受會員教師委託提起團體訴訟。或擔任其訴訟代理人、輔佐人、仲裁人等,其辦法由理事會訂之。
十三、設立,或與其他法定團體聯合設立:與教師或學生權益相關之仲裁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凡本市各學校教師會,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經審查符合資格,即為本會團體會員,得派代表一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繳費會員人數每滿一百人得增派代表一人。
跨教育機構組成之聯合學校教師會,得於每一教育機構設立一學校教師會分會,每一分會得派代表一人,參加會員代表大會。
一學校中有一個以上之學校教師會,應共派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
代表人選須經該校所有學校教師會一致同意授權。
本市未成立學校教師會之教師,得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依本章程第二十二條選擇擔任會員代表、或由同一層級學校個人會員每滿一百人推派代表一人方式參加會員代表大會。其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前項個人會員擔任會員代表,不得超過全體會員代表四分之一。
第七條 會員有以下情事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取消會籍:
一、未於理事會規定期限內繳納會員年費。
二、有妨害本會名譽之行為。
三、違反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決議。
四、違反本會各項章則規定情節重大者。
第八條 會員經取消會籍後,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九條 凡協助本會會務、或捐贈經費贊助本會,其不具本會會員資格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或聘為顧問。
前項人員不具本章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權利。
第一項榮譽會員之審查暨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十條 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 會務之發言權及議決權。
二、 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 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第十一條 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章程及本會各項決議。
二、參加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之重大動員活動。
三、按時繳納年費。
會員不遵守前項義務,得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取消會籍,亦得停權之,其辦法由大會另定之。
第三章 組織及會議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有修訂章程、選罷理監事、議決會務工作計畫、預決算、會員年費,設立基金及財產處分之權力。
會員代表大會下,得經大會議決設立各教育委員會,並對教育問題有優先建議權。
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之,每年定期召開一次。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全體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理事會應召集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大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會員發出通知。通知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設理事二十五人,候補理事八人。監事會設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
理事由會員代表選舉之,但應保障參加本會之各級各類會員學校,即大專、高中職、國中、國小、幼稚園、私立學校各一人。
以本會個人會員資格當選理事之名額,以一人為限。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四人。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理事長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執行。
副理事長由各層級教育委員會得就本會該層級理事中推荐一名為副理事長候選人選,請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任命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於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三、審議團體會員、會務人員、個人會員、榮譽會員及顧問資格。
四、聘免本會顧問。
五、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六、審議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執行情形。
二、監察理事會經費運用情形。
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七條 理事會得設各種任務編組性質之小組或委員會,協助推動會務。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任期二年,連選皆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前項會議應至少於前次會公布下次會議時間。
第廿條 本會應置行政、財務、及專業研究部門,執行本會業務,各部門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
各部門之組織、名稱、職掌等事項之訂定與調整,由總幹事提請理事長核可並報請理事會議決後施行
第廿一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喪失理、監事資格,並由候補人員遞補。
一、喪失本市教師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一)團體會員:免收
(二)個人會費:每次入會新台幣伍仟元。
二、年費。
(一)團體會員:各學校教師會依其會員人數每人繳納伍百元。
(二)個人會員:依本章程第六條第五項規定
選擇繳納下列金額:
(1)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整
(2)會員大會代表:新台幣伍萬元整
三、各機關團體及個人捐贈。
四、本會事業收益。
五、其他收入。
六、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廿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廿四條 本會每屆會計年度結束時,提撥不逾預算收入百分之十做為會務發展基金。
除前項會務基金外,本會視需要得設各類基金。
前項各類基金之設置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定,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廿五條 章程變更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廿六條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本會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解散之。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廿七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