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組織章程
張貼日期:2008/12/8 上午 07:25:18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二十一條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廿一日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依內政部台(九十)內中社字第九0一五六五二號函修正第二十一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 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七條、第二十八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 第二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增訂第五條第十八款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九二○○一二○三九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廿八日 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十六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九二○○二三四一六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增進全國教師之專業知能、提昇教育品質、改善教育環境、保障教師之生活及加強國際教師組織連繫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經報主管機關備查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 維護學生學習之權益。
三 依法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四 依法派出代表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 各會員業務之輔導及支援。
六 教育政策之研究建議與推動立法。
七 課程、教材、教學方法之研究。
八 協助教育主管機關建立各項教育規準與指標。
九 辦理教師專業知能之研習進修。
十 全國教師聘約準則及團體協約之協議與修正。
十一 教師權益之保障及增進事項。
十二 協助解決各教育主管機關及各會員之問題。
十三 教師工作環境之調查統計與建議事項。
十四 舉辦對教師之福利服務活動。
十五 與國內各機關、團體之溝通、連繫。
十六 與各國教師組織合作與連繫。
十七 訂定全國教師自律公約。
十八 接受會員教師委託,提起團體訴訟。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各地方教師會,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各會員所屬會員之會員教師總人數在三千名以下者,派五名會員代表。超過三千名者,每二千名內增派一名會員代表。
第八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並按時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二 選舉、罷免本會理、監事。
三 聽取、審查本會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 議決本會工作計畫、預算、決算、重大會務、會費及提案。
五 處分本會之財產。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卅五名,候補理事九名;監事會設監事九名,候補監事三名。由會員代表選舉、罷免之。
前項理事之當選應保障各地方教師會至少一名;監事之當選,各地方教師會最多一名。理監事之補選得以通訊投票進行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及處分。
四 審查理事候選人資格。
五 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
六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七 審議會務人員任免。
八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九 選派各項法定組織之本會代表。
十 團體協約及聘約準則內容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 國內外組織之結盟或退出。
十二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組織常務理事會,處理理事會重要業務及理事會決議事項: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出理事長
及副理事長各一人。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執行理事會決議,對外代表本會。召集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副理事長代理,副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
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備查。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十七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十八條 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後理事長聘任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名,由監事互選產生,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議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屆任期自九十年二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二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本會所屬地方教師會所屬學校教師會之會員教師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通過者。
三 被罷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不能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並行使其權利。
第二十五條 理、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常務理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六條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或未出席會議達三次者,視同辭
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通知出席人員並報主管機關備
查,會議記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費:各會員所屬會員之會員教師每人每年二百元整。
二 捐贈。
三 其他收入。
四 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
查。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但決算報告應於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先送監事會審核。
第三十一條 本會解散後,賸餘財產應歸屬於中華民國政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