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教師會組織章程

張貼日期:2008/12/8 上午 07:12:13

104.06.26會員大會修訂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人民團體法等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 三 條 本會以提昇教師專業自主,保障教師合法權益,增進教師福利,提昇教育品質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二段100號麗山高中所在地。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並提昇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與調解爭端。

三、依法選派代表參與學校教師聘任、申訴、校務推展、學生管教及其他有關之校內外組織事宜。

四、依法參與學校行政決策,提供興革意見。

五、協助教師進修與辦理各項聯誼活動。

六、保障本校學生受教權。

七、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八、維護其他有關本校教師權益之事項。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凡本校聘任之專任教師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繳交會費者,即為正式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

二、享有本會提供之服務。

第 八 條 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

二、繳納會費。

三、接受指派任務。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退會:

一、規定期限內未繳交會費者。

二、主動提出退會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者。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違背本會章程、大會決議、教師聘約準則及自律公約時,經監事會調查屬實,提報理事會決議,得給與勸告、警告、停權等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則經由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以除名處分。被除名後一年之內不得再申請入會。

第 三 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開,理事長為當然之主席,如遇特殊狀況則由理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修訂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聽取或審查理、監事工作報告。

四、選派依法組織之各項教師代表。

五、議決年度工作計畫、預算、決算、會費及提案。

六、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七、處分本會之財產。

八、議決與本會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九、解散本會及會下相關單位。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會置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理、監事之選舉,另定「教師會理監事選舉實施辦法」。身兼學校行政工作之教師,其當選理事、監事之總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之五分之一。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提案。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及處分。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審議工作人員任免案。

五、議決理事或理事長請辭案。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全體理事互選或罷免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請辭案。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名,由監事互選產生,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二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第廿三條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第廿四條 理、監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當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算起。

第一任理監事任期由成立大會當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本款效力自任滿之次日起自動失效。

第廿五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六條 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之資格者。

二、被罷免者。

三、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四、因故請辭經由理、監事會議同意者。

解任獲准後,其遺缺得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廿七條 本會得設分組以推展會務。

各分組組長由理事長從會員中提名,並提交理事會審議同意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組長為無給職。

本會置總幹事一名,幹事若干名,以處理本會一般行政業務,並負責與各相關單位之聯繫工作。

總幹事、幹事為專職人員,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必要時,本會得設委員會及聘請顧問,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設立、聘任 之。

第廿八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單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記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四 章 【會 議】

第廿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惟每一位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卅 條 會員大會之一般決議,以會員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需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訂定及修訂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四、處分本會之財產。

五、解散本會。

第 五 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参佰元。

二、常年會費:每學年應繳納新台幣貳佰元,於九月份繳交。

三、捐贈。

四、其他收入。

五、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卅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七月卅一日止。

第卅三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 (決) 算報告、年度工作計畫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 六 章 【附 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六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